
公告日期:2025-09-25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遴选、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相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可以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此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直接行使,直至委员会成员达到三人时止。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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