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
第三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5年4月2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就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2024年度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讨论,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出具的《关于 2024 年度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讨论,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 2024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于2024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较预计数存在较大差异的解释符合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安连锁、刘纪鹏、卢建平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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