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慧颖、胡世文(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5月8日下午2:00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决议,同意2025年5月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下午2:00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三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黄舸舸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 101 号黔桂国际商务中心 B 区 13 /14 层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4月29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323,645,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916%;根据深圳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