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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5:49:45 股吧网页版
金洲慈航: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16



债券简称:17 金洲 01 债券代码:11250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该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洲慈航”或“发行人”)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局”)下发给发行人 2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8 号)和《关于对朱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9 号),相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黑龙江局发现发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06346794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依法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有 13 起诉讼、仲裁案

件,涉案金额合计 9.62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50%,

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1.1.1、11.1.2 及 11.1.5 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未依法披露主要资产及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事项

发行人银行基本账号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被司法冻结,主要子公司丰汇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90%股权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被司法冻结。上

述事项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上市规则》第 11.11.3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权于 2018 年10 月 25 日冻结,公司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上市规则》第 11.11.5 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遗漏或不准确

一是临沂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丰汇租赁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编制的 2018 年合并财务报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二是 2018 年年度报告附注中披露的企业集团构成列表遗漏子公司金洲(厦门)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三是发行人 2018 年将从金融机构借入黄金业务由表外核算纳入表内核算,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四条规定调整 2018 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发行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朱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黑龙江局发现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依法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金洲慈航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13 起诉讼、仲裁

案件,涉案金额合计 9.62 亿元……
[点击下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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