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2025 年 11 月
目录
声明...... 2
释义......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
二、对收购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5
三、对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11
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核查...... 17
五、对本次收购目的和履行程序的核查...... 18
六、对本次收购方式的核查...... 21
七、对收购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22
八、对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的核查...... 23
九、对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23
十、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25
十一、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30
十二、关于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30
十三、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的核查...... 31
十四、关于对在收购标的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
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31
十五、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的核查...... 32
十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32
十七、对收购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32
十八、财务顾问意见...... 32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就《收购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已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了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义务;
7、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9、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10、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11、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收购的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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