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当红晴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释义 ......2
引言 ......4
正文 ......6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6
二、 收购目的及决定...... 16
三、 收购方式...... 18
四、 资金来源...... 24
五、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24
六、 后续计划...... 25
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八、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30
九、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1
十、 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 31
十一、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31
十二、 结论意见...... 3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收购报告书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鼎耘产业 合肥鼎耘科技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鼎耘科技 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汇源通信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鼎耘工业 合肥鼎耘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鼎耘产业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
家家悦控股 家家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鼎耘产业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
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 53,649,956 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对象发行 股票的行为
《股份认购协议》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 鼎耘产业与鼎耘科技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
协议》
财务顾问/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当红晴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16 号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根据上下文含义,可以指相关公司现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当红晴天 北京当红晴天律师事务所
A 股、股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致:合肥鼎耘科技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第1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红晴天接受鼎耘产业委托,就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书面记录、证明等资料,并就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收购人保证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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