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三章 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七章 被投资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可具体划分为委托理财、财务性权益投资、投资新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含子公司追加投资)及其他类型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投资、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上市公司监管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培育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三)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所有投资行为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五)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充分估计项目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参股公司的对外投资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交总经理决策;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决议;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经前述流程后报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审批,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购买委托理财六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2、购买委托理财一千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3、购买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含本数),由董事会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4、购买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含本数),由股东会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其他对外投资
公司发生其他投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审批。购买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1、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长审批标准的,由总经理行使对外投资决策权;
2、公司对外投资的各项财务指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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