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章 股东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章 股东身份的确认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一章 股东会的会场纪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
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经公司同意。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直接干预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遵守股东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五)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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