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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6 09:29:03 股吧网页版
王娟起诉东北电和审计所的案子要开庭

王娟起诉东北电和审计所的案子,估计最近十几天要开庭,欢迎中小散户朋友们到法庭旁听,东北电和审计所的人都要来的。大家团结起来维权山东德衡(济南)律所孙延东,人多力量大,打架不害怕

2022-05-16 17:22:54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开庭时间及地点,本周会通知大家。起诉书可以与大家共享,大家依此照本宣科,都能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维权,让审计所忙断腿。也折腾我们一二年了

2022-05-16 23:34:52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20223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85*ST东电,下称“东北电气”)出具《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2)第132号),告知东北电气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又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为-4011.47万元,营业收入为8370.07万元,净资产为-16969.71万元,触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东北电气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2022420 日,东北电气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A股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自2022428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王娟系东北电气投资者,截至2022421日持有东北电气7000200股份,系东北电气前十大股东之一(大概是第三大股东),东北电气被终止上市将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王娟认为,东北电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审众环”)在编制、审计东北电气2020年及2021年财务报表过程中,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错误计提资产减值及确认损失,导致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载明的扣非后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不属实,从而直接导致东北电气在2021年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相关规则被实施终止上市。


王娟认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东北电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审众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出具错误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导致东北电气终止上市,法院应对东北电气、中审众环所错误计提减值及确认损失所作解释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持股人现向法院对为东北电气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审众环及东北电气诉讼如下:


、东北电气在2020年财务报表中就“存款(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海航财务)”“长期股权投资(重庆海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酒店)”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海航天津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心)”三项资产计提减值及确认损失,中审众环对此予以确认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2006年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年版)的规定。上述三项资产发生减值或产生损失的事由均为20211-3月海南高院受理海航集团合并重整,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东北电气不应在2020年财务报表中计提减值及确认损失,故2020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载明的扣非后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不属实。


1. 2021329日,东北电气发布《关于计提减值及确认损失的公告》(下称“《减值公告》”),就以下三项资产的减值及确认损失进行披露:


1)海航财务存款,计提减值金额71,765,302.96元,计提原因“对于在海航财务公司存款,因其被法院裁定重整,尽管目前尚没有明确重整方案,经综合考虑该债务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第三方增信措施和处置周期等因素后,预计几乎无可收回金额,东北电气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长期股权投资,计提金额48,900,000元,计提原因“因重庆酒店被申请重整,尽管重庆酒店目前尚没有明确重整方案,但重庆酒店的物业资产已全部用于为关联方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经综合考虑关联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预计几乎无可收回金额,东北电气全额确认投资损失。”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提金额198,078,808.21元,计提原因“因天津中心被申请重整,尽管天津中心目前尚没有明确重整方案,但天津中心的物业资产已全部用于为关联方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经综合考虑关联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预计几乎无可收回金额,东北电气确认该股权公允价值为0。”


2. 中审众环在审计东北电气2020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对东北电气就上述三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及损失予以确认(详见2020年《审计报告》第56页,对海航财务存款减值损失的确认;第57页,对重庆酒店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第58页,对天津中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损失的确认)。


3. 《企业会计准则第8-资产减值》(2006年版)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年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第二款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第三款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而非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期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应判断该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对于调整事项,可以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对于非调整事项,则不可以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判断某事项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关键在于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已客观存在,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客观存在,则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如果不存在,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具体到本诉讼事项,资产负债表日为20201231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2021329日,在202111日至2021329日发生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东北电气及中审众环认定三项资产发生减值及损失的时间为2021329日,而非资产负债表日,其计提的理由为“2021130日、210日和315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海航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重整申请,导致三项资产可回收金额为0。”该事项发生于20211月之后,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201231日并不存在,依据前述规定,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对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因此,即便三项资产确因“海南高院受理海航集团等合并重组”发生减值及损失,该部分减值及损失亦应计入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东北电气及中审众环将该部分减值及损失计入2020年度财务报表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规定,导致2020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载明的扣非后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不属实。


、在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重庆酒店)并未出现减值迹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天津中心)也未出现预期损失,该两项资产均不应计提减值及损失,因此2021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反映的扣非后净利润及净资产并不属实。


1. 如前所述,东北电气及中审众环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重庆酒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天津中心)这两项资产发生减值或损失的原因为“2021130日、210日和315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海航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重整申请,导致资产可回收金额为0”。因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故该事项导致这两项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或损失不应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综合判断,而应当在其后年度予以判断。


2. 20211031日,海南高院作出(2021)琼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依据该裁定书,包括重庆酒店、天津中心在内的321家公司重整程序已终止,开始执行重整计划。依据该重整计划,因天津中心、重庆酒店债权人代替海航方股东成为其投资股东,且天津中心、重庆酒店的物业资产尚未变卖,在该情况下,东北电气及中审众环不应就该两项资产全额计提减值或损失。再根据中审众环向深圳交易所的回函,重庆酒店资产整体出租非关联方运营,即重庆酒店资产仍然可以带来可观的现金流,其物业资产并不具有被拍卖、变卖的现实风险,故东北电气不应对长期股权投资(重庆酒店)计提减值。


3、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东北电气2021年度审计报告:第一,根据重整方案,非海航方的少数股东的出资人权益原则上均不调整,海航方股东的出资人权益全部清零,依法转移至债权人享有,即仅海航方股东出资人权益发生变动,非海航方股东出资人权益不做调整,则东北电气对天津中心、重庆酒店享有的出资人权益未发生变化。第二,202110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终止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即包括天津中心、重庆酒店在内的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已终止,321家公司开始执行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方案,天津中心、重庆酒店债权人之债权至少已获部分偿还,且天津中心、重庆酒店是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列入重整范围,在债权人变为天津中心、重庆酒店的股东且抵押财产未被变卖的情况下,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将东北电气对天津中心、重庆酒店权益性投资全额计提减值损失,严重失实。第三,根据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函,重庆酒店资产整体出租非关联方运营,租期15年,从2013年开始到2028年结束,即重庆酒店仍在正常获得租金收入,表现在其股东权益必然不会为零。同样,天津中心亦处于经营中,其股东权益亦必然非零。故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东北电气2021年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其应重新作出2021年度审计报告。


4. 20211031日,海南高院作出(2021)琼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依据该裁定书,包括重庆酒店、天津中心在内的321家公司重整程序已终止,开始执行重整计划。依据该重整计划,因天津中心、重庆酒店债权人代替海航方股东成为其投资股东,且天津中心、重庆酒店的物业资产尚未变卖,在该情况下,东北电气及中审众环不应就该两项资产全额计提减值或损失。再根据中审众环向深圳交易所的回函,重庆酒店资产整体出租非关联方运营,即重庆酒店资产仍然可以带来可观的现金流,其物业资产并不具有被拍卖、变卖的现实风险,故东北电气不应对长期股权投资(重庆酒店)计提减值。在2021年报中应予回冲。


不可思议的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北电2021年报的审计意见:原来3.2亿的减值和计损回冲为零。且回冲的理由罔顾海航重整成功的客观事实,不可理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东北电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审众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出具错误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导致东北电气被终止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2.3.2条第三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第12.3.3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有关规定,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担任东北电气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错误的认定了东北电气的财务报表,未在审计报告中予以纠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该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东北电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对核心问题并未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东北电气财务报表未将天津中心、重庆酒店减值事项予以回冲,中审众环作出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亦未纠正财务报表错误,直接导致东北电气被实施终止上市。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三令五申,要坚决维护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成效显著。请问各位,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报审计中,配合上市公司虚增夸大利润和收入、隐瞒债务等等属于财报造假,应负相应责任,坚决打击!


那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违背客观、中立、公允的原则,罔顾国家层面支持重整海航重整成功的事实,在两个年度的财报审计中,把20212月份才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硬性放在2020年报里造出3.2亿减值和计损,2021年的年报又回冲为零,一系列神操作有意或无意的把东北电气公司的收益、利润、收入等人为的缩小甚至弄成亏损、净资产为负值,导致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全国几万投资者损失惨重、血本无归,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这种行为算不算另外一种形式的财报造假?这是不是在坑骗投资者?是不是应该严肃查处,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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