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尤振专审字[2025]第 0097 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尤振专审字[2025]第0097号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 管理层的责任
哈工智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哈工智能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询
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一)逾期未归还暂时补流资金
2022 年 8 月 18 日,哈工智能公司经审议通过将闲置的 1.20 亿元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止本核鉴证报告出具日,哈工智能公司上述逾期未归还暂时补流资金的行为,导致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收购项目
2021 年 8 月,3 亿元的暂时补流资金临近到期,哈工智能公司利用了收购吉林市
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交易中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对外支付资金的机会,通过资金循环重复支付以及从交易对手方处取得借款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获得了用于归还到期暂时补流资金的款项,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
2024 年,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交易已经终止,哈工智能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已支付给交易对方的 2.70 亿元资金应当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止本鉴证报告出具日,哈工智能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哈工智能公司未能合理关注和应对并购交易失败,在实施交易过程中不当的使用履约保证金来归还到期的暂时补流资金,以致发生在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终止后,哈工智能公司难以及时归还已支付收购款项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
五、 其他说明
本报告仅供哈工智能公司为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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