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成员中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协议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提供信息、资源等支持,如证券合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参与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证券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和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召集人的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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