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应在签字时书面说明;拒绝签字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异议,会议记录效力不受影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书面提案提交。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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