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
作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项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实业投资、高新技术投资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事项;
(十四)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追责。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
(二)决定公司除证券投资之外的单项投资(含实业投资、高新技术投资等)超过5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
(三)决定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5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需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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