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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19:27:16 股吧网页版
新大洲A: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302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艾迪、袁小龙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24 人,代表股份
67,216,6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1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4 人,代表股份 67,216,6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0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3 人,
代表股份 6,226,6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20%。其中,通过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3 人,代表股份 6,226,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420%。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90,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4%;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4%;弃权 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00,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80%;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1%。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96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5%;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3%;弃权 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7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31%;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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