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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7:01:13 股吧网页版
新大洲A: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相关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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