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6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被反请求人)。
3.涉案的金额:(1)2024 年 1 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因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事宜导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新大洲控股不具有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承担 7.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对应金额为人民币 12,570,506.4 元)的义务、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承担律师费
人民币 424,000 元、仲裁费用,涉案金额为 1299.45 万元。(2)2024 年 6 月 26
日,本公司收到枣矿集团《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向五九集团支付五九集团已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补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57,891,400 元及利息(自五九集团实际补缴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向其支付之日止,以每期实际补缴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3 日的利息为
5,559,737.43 元)、律师费 160 万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涉案金额为 6,505.1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裁决对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无形资产采矿权按期摊销。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20 年 12 月 22 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五九集团签订《内蒙古自
治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约定五九集团缴纳胜利煤矿矿业权出让
收益 16,540.14 万元。(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胜利煤矿采矿权出让收益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8))。新大洲控股与枣矿集团就上述出让收益款 的性质及承担主体产生分歧,为定纷止争,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新大洲控股于 2024 年 1 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有关内容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4 月 20 日、5 月 30 日、6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4-005)、《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临 2024-043、临 2024-054)。
2、有关股权转让的情况
2012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道”) 与枣矿集团签署了《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本公司、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分别 持有五九集团 52.55%、33.33%、14.12%股份,协议约定本公司、新大洲投资、 上海蓝道分别将持有的五九集团 3.34%、26.66%、14.12%股份转让给枣矿集团, 并由枣矿集团对五九集团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 变更为:本公司、新大洲投资及枣矿集团分别持有五九集团 44.92%、6.08%、49%
股份。(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内蒙古牙
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2-025))。
二、进展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1 日作出的《裁决
书》(上国仲(2024)第 216 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被反请求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仲裁庭认为,案涉出让收益款系因股权转让前遗留的项目责任引发,申请人
作为五九集团原股东应承担缴纳出让收益的责任。同时,仲裁庭认为,因申请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