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6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1339953.8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商贸”)已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确认负债入账,预计本次诉讼将增加罚 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本公司持有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5400 万股股权、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 18 弄 32
号 102 室【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 017392 号】的不动产均存在
被拍卖的风险,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 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浙 0212 民初 32931 号)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状》。
原告华夏银行与被告浙江商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 南新大洲”)、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新大洲投资、
新大洲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本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55),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应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支付
到期本金 8000 万元、利息 1,043,766.09 元,截至公告日仍未偿付。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浙江商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00000 元,支付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的利息 1056654.98 元、罚息 232000.00 元、复利 3064.98 元,其后的复
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2.判令被告浙江商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48000 元;
3.判令被告新大洲控股、大连和升、海南新大洲、新大洲投资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就被告新大洲控股名下五九集团 5400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的款项在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就被告新大洲投资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 18 弄
32 号 102 室【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 017392 号】的不动产拍卖
或变卖的款项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合计:81339953.87 元)
(三)诉讼请求理由:
1.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借款人: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3.担保人: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质押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人: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4.借款用途:经营周转。
5.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及借款金额如下:
借款时间 2023 年 9 月 18 日,借款金额 3060 万元;2023 年 9 月 19 日,借
均为一年,到期后统一展期,最新展期借款期限均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
6.借款利率:三笔借款均适用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以展期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 245bp 确定。
7.还款方式:三笔借款均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1 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8.担保情况:被告新大洲控股以其名下五九集团 5400 万股股权为被告浙江商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 NB16(融资)20220006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在最高额 8650 万元债权本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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