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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8:09:07 股吧网页版
新大洲A: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28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会
议审议提案 1、5、9、10 和 11 的内容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 2、3、4、6、7、8 的内容请见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6 月 3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6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0 人,代表股份121,822,4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17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 121,822,4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517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 人,代表股份 60,832,4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49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 人,代表股份 60,832,4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495%。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72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7%;
反对 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73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1%;反对 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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