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18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64 人,代表股份91,968,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6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91,968,8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960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30,978,8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918%。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30,978,86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6918%。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上海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1,968,864 91,703,219 99.7112% 121,845 0.1325% 143,800 0.15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30,978,864 30,713,219 99.1425% 121,845 0.3933% 143,800 0.4642%
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韩东丰未参加本次股东会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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