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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9:40:07 股吧网页版
新大洲A: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0571 公司简称:新大洲 A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4 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5
五、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7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7
(二)回购数量 ...... 7
(三)回购价格 ...... 7
(四)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7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8
一、释义
1. 新大洲 A、公司: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5. 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限制性股票可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10.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公司章程》: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大洲 A 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对新大洲 A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大洲A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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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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