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核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委员
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向公司提供年
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委员会应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应当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委员会应
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
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如果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委员会及相关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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