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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