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需与资产结构相应适,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应在履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后,方可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
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管理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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