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董事会管控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为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确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为董事会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提供建议;
(五)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六)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七)对公司资产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八)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重大风险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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