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业绩表现好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主业投入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品种及期限。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及测算;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并与风控法务部沟通,对投资产品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报告,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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