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以上其他关联方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建立资金占用预警机制,财务管理部应实时监控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触发预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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