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交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媒体”)上以规定方式公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董事会;
(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相关中介机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
行文件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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