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及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风险,使公司的关联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但通过董事会委派、协议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从事的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都必须
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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