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海德股份”)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或“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承接监事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三会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承接监事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
身的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的其他机构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控股子公司
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提议召开、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复制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股东协议或子公司《公司章程》等
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如有)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如有)及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有),应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如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
规定,在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董事会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材料报送给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由证券事务部门审阅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并签署书面意见,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方可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有权对特别事项提出修改意见,或决定增加或删除议案。公司派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
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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