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供销大集 公告编号:2026-013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一审被告、原审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117,643.0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依据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美丽方”)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 168 号《民事调解书》,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与长
春美丽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长春美丽方持有的房产(含对应土地使用权)为长春美丽方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的有关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21 年 2 月,长春美丽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盛京银行因前述抵押担保与长春美丽方破产债权确认存在纠纷,于 2022 年 3 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第三人海航商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931,844,045.83 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2、判令确认被告长春美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
336,071,886.25 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 244,586,461.67 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3、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长春美丽方承担。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9 月,海南一中院作出(2022)琼 96 民初 316 民事判决书,确认长春美
丽方在本次破产过程中为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管理人确认 336,071,886.25 元的基础上,增加抵押担保金额 244,586,461.67元,且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驳回盛京银行其他诉讼请求,盛京银
行不服提出上诉。2023 年 3 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民终 646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 168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盛京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近日,长春美丽方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再 168 号《民事调解书》,核心内容如下: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㈠盛京银行对长春美丽方享有债权的具体内容
本案包括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抵押。双方确认,盛京银行基于该两顺位抵押而对长春美丽方享有以下债权:
1.针对第二顺位抵押,长春美丽方按照原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息金额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580,658,347.92 元为盛京银行留债。
2.针对第一顺位抵押,长春美丽方向盛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447,285,142 元,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支付:
(1)以现金方式赔偿 34,966,752.08 元(该金额为抵押房产在供销大集及子公司协同重整程序中的评估价值 615,625,100 元减去第二顺位抵押担保主债权本息金额580,658,347.92 元之后的差额部分);
(2)以交付股票的方式赔偿剩余 412,318,389.92 元,具体为按照 4 元/股的标准,
向盛京银行交付共计 103,079,598 股供销大集(代码:000564)的股票。
㈡长春美丽方向盛京银行履行现金给付义务的具体方式
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 30 日内,盛京银行与长春美丽方对前述规定的留债(580,658,347.92 元)及现金支付的赔偿金额(34,966,752.08 元)两部分合并签署为一份《留债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长春美丽方分 10 年偿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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