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来源于前述募集资金
范畴的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
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招股说明书或者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
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开立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公司一般情况下只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根据募投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
(三)募集资金暂未专户存放之前,应由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余额监督制度,设专人每周跟踪报告募集资金余额变动情况,并根据公司流动资金变动情况设定警戒指标,及时提示履行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程序。
(四)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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