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专业理
财机构进行风险可控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不包括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
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如下范
围内: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执行,需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操作。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委托理财的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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