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确定,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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