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供销大集”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以下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第(五)、(六)项中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九)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召开相应的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以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合规法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八条 资产运营部负责对被资助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审议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的财务资助,且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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