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
(四)商业原则;
(五)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⒈购买或出售资产;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租入或租出资产;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5.赠与或受赠资产;6.债权或债务重组;7.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8.签订许可协议;9.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0.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1.销售产品、商品;12.提供或接受劳务;13.委托或受托销售;14.存贷款业务;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二)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不满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成交金额不满30万元,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二)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满5%,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成交金额不满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0.5%,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由股东会决定。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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