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
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
开展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等前置程序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等前置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难以对每次投资单独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关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涉及关联交易的,须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项工作组统筹管理证券投资,相关
参与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
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资产运营部应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十一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资金划拨必须严格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
过以下措施控制风险并监督投资行为:
(一)根据证券投资的具体情况,公司应对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导、规范具体证券投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等前置程序后生效实施;
(二)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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