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股票简称:陕国投 A 股票代码:000563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本公司风险:
一、关于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况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经陕西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核准。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
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8 亿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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