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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0:09:06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陕国投”)的委托,作为陕国投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陕国投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其已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其提供给金杜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
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查验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逻辑严密、论证充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杜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相同。

金杜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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