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成员不低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决定首席合规官的任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六)负责对内控体系的监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推进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内控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报告。
(十七)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十八)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