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子公司及其他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按照确定重点、
全面动员、监管有力、惩处必严的原则,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内幕信息管理事务性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
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资料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在关键节点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机构及时登记、汇总、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公司及下属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5.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6.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9.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11.涉及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3.公司及下属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4.公司及下属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及下属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6.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7.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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