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的定期报告;公
司或者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与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转移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知悉的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宁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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