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有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审计委员会委员有 2 名以上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提案的意见报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因董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
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部门负责人为联系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