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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51:14 股吧网页版
西部创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相关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半
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因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
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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