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5:51:13 股吧网页版
西部创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如实披露;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一)、(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