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 21 日经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4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6
第四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怠于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或者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及内部报批等具体的追究责任事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者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采集、记录、输入、计算及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或者未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年报,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 相关人员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处理:
(一)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发生重大差错的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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