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6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人员要求......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6
第四章 附则......13
附件一 来访预约表......14
附件二 来访承诺书......15
附件三 投资者活动记录表......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准,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的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要求及实际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
行培训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董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投资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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