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服务作用,促进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落实,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与服务两大核心职能,围绕公司战略发展和改革创新目标,通过独立、客观的确认、评价与建议,推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与公司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合规运营和管理提升,为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海外子公司适用本规定时,同时需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监督,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以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守机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项目开展前向内部审计部门主动提出,经审议批准后方可继续参与项目。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计划外需求开展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战略与执行运营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计职能;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统筹审计资源,组织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战略执行与运营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跟踪内控缺陷整改落实;
(四)负责公司违规追责体系建设、开展违规追责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与国资委、审计署、股东单位审计配合工作;
(六)负责公司审计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及队伍建设;
(七)负责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公司经营层以及股东单位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有以下权限:
(一)获得各职能部门所辖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作为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前期调研的依据。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获得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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