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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09:16:31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按照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三条规定,明确履约能力分析和履约风险及对策是属于的承诺内容可实现性的保证措施,属于公开声明和承诺范围,系承诺事项法定要件内容,必须由承诺人作出而非上市公司。公司在此问题的认定与监管法规严重冲突,请公司的董,监,高,立即开展自查纠错工作
安道麦A:
您好!履约能力分析是公司做出的,具体请参见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终45号判决均明确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9-17 16: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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