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日在本平台回复,履约能力分析是由上市公司作出的内容,是重大信披露错误。履约能力分析是承诺人对承诺事项可实现性的论证分析,13年指引法规第二条明确要求相关内容是由承诺人作出及公开披露,是对承诺内容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属于承诺事项的要件内容法定组成部分。请公司立即纠正。
安道麦A: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亦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公司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错误。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亦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公司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错误。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12 16: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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