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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4 17:57:05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所制定的监管文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具体承诺事项和履约能力分析等要件内容均属于承诺事项的法定组成部分。而公司认为履约能力分析是由沙隆达出具,排除承诺事项之外,是否得到证监会认可?投资者已申请司法解释,一旦证监会结论与公司相违背,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安道麦A: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4-30 08: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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